中新網台州12月16日電(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張茹穎)看到同種香煙浙江煙價比內蒙古煙價貴,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做生意的王某看到了“商機”。他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,從內蒙古收購香煙托運給浙江台州仙居的妻子楊某販賣。共販賣香煙30餘萬支,價值104萬元。
  12月16日,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;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
  王某39歲,浙江仙居人,2011年,他來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經營香煙生意。然而,煙草銷售行業的準入門檻卻不低,為了獲得更大的利潤,王某並沒有去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,而是直接盤下一家香煙店,轉讓了上家裴某的許可證。
  近幾年生意越來越難做,王某得知浙江香煙價格比內蒙古貴許多,從中可賺取差價。於是,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,王某夫婦開始實施倒賣香煙的計劃。
  2013年1月,王某開車到鄂爾多斯市鄉下的各個香煙店,收購來中華、鄂爾多斯等高檔香煙。通過飛機貨運寄到杭州,再通知妻子楊某前去接貨,將香煙拿到椒江等地販賣。為了保險起見,第一次王某隻寄了一箱49條香煙,沒想到很快就銷售一空,賣了七萬元左右,去除運費輕鬆賺進2000元。
  王某夫婦發現這買賣有利可圖,更變本加厲。2014年3月12日,王某又寄了3箱總共147條軟中華香煙到仙居,卻被仙居煙草局查獲。經警方調查,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間,兩人通過該方法銷售香煙30餘萬支,銷售金額達104萬元。
  法庭上,王某夫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楊某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,非法從事煙草製品的經營活動,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。由於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楊某系從犯,應依法減輕處罰,並適用緩刑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  承辦法官表示,雖然此案中王某夫婦收購的是真煙,但是依照法律規定,只要未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從事煙草經營,不管真煙假煙,銷售金額達5萬元的就構成非法經營罪。而此案銷售金額超過25萬元,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,法定基準刑就為有期徒刑五年。(完)  (原標題:浙江仙居夫妻跨省倒賣香煙30餘萬支 為賺差價觸了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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