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不想當“老賴”的,就積極面對別玩失蹤!】總有一些欠薪者不想當“老賴”,他們可能真的是因為經營困難。對於這些人,昨日省高院表示,如果真的沒錢支付工人工資,但積極與工人協商解決,而且也不逃匿的,就不構成拒支罪。
  □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
  通訊員 孫志平 黃志遠
  有錢高消費卻不支付工人工資,這種情況會構成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罪(簡稱“拒支罪”);因經營陷入困境,確實無力支付工人工資,這樣的老闆算不算“老賴”,算不算犯罪?12月24日上午,省高院通報一些典型案例,對“真老賴”“真罰”,而對於經營暫時陷入困境的被執行人來說,態度如何直接影響結果。
  【舉措】
  四部門聯合 嚴打不支付工資
  “截至目前,全省法院今年依法審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13件,判處犯罪分子16人。”昨天上午,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徐哲介紹。
  據介紹,12月23日,省高院、省檢察院、省人社廳、省公安廳聯合會簽下發《關於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簡稱《意見》),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,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。
  《意見》要求完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移送制度,對勞動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,公安機關應當受理;如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,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轉送有權管轄的部門,並書面告知勞動部門和同級檢察機關。
  《意見》規定,公安機關依法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,不予立案的應該在3日內書面通知移送機關並說明理由;勞動部門對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提請公安機關覆議或者建議檢察院依法立案督查。
  【消息】
  立案前支付的 不認為是犯罪
  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,《意見》特別規定,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尚未造成嚴重後果,在刑事立案前完成支付,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,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,不認為是犯罪。
  《意見》明確,三種情況可以從輕處罰:
  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,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;
  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,可以從輕處罰;
  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,可以酌情從寬處罰。
  對於免予刑事處罰的,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,予以訓誡、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。
  省高院新聞發言人特別提醒,根據省高院今年5月下發的《關於我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》,在我省,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,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4萬元以上的,就可以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,勞動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。
  案例
  沒錢支付逃匿了構成犯罪
  案情: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:謝佛水系鄭州市中原區凱達服裝水洗加工廠負責人。2012年,該廠共拖欠梁某等13名工人工資15.8萬元,後謝佛水離開鄭州並更換手機號碼。2013年3月4日,謝被公安機關抓獲,現其家屬已將欠款15.8萬元上繳。
  判決:昨天上午,中原區法院以拒支罪判處謝佛水有期徒刑10個月,並處罰金2萬元。
  意義:刑法明確規定,對於“以轉移財產、逃匿等方法”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,不以行為人有無支付能力為必備條件。即如果行為人雖然無支付能力但積極與勞動者協商解決,無逃匿情形的,不構成犯罪;但如果行為人在欠薪事件發生後,採取逃匿方式來逃避支付,即使欠薪者確實客觀上無支付能力,也要追究刑責。一鍵分享到【網絡編輯:李鵬勛】【打印】【頂部】【關閉】
     (原標題:是不是“老賴” 態度很關鍵 4部門聯合嚴打不支付工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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